食品許可證的相關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物、食物添加劑出產容許活動,加強食物出產監督處理,確保食物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物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容許法》等法律法規,擬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物出產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物出產容許。
食物出產容許的央求、受理、檢查、抉擇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食物出產容許應當遵照依法、揭穿、公平、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食物出產容許施行一企一證原則,即同一個食物出產者從事食物出產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物出產容許證。
第五條 食物藥品監督處理部分按照食物的風險程度對食物出產施行分類容許。
第六條 國家食物藥品監督處理總局擔任監督教訓全國食物出產容許處理作業。
縣級以上當地食物藥品監督處理部分擔任本行政區域內的食物出產容許處理作業。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物藥品監督處理部分可以根據食物類別和食物安全風險狀況,供認市、縣級食物藥品監督處理部分的食物出產容許處理權限。
保健食物、特別醫學用處配方食物、嬰幼兒配方食物的出產容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食物藥品監督處理部分擔任。
第八條 國家食物藥品監督處理總局擔任擬定食物出產容許檢查公例和細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物藥品監督處理部分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食物出產容許檢查作業的需求,對當地特征食物等食物擬定食物出產容許檢查細則,在本行政區域內施行,并報國家食物藥品監督處理總局備案。國家食物藥品監督處理總局擬定發布相關食物出產容許檢查細則后,當地特征食物等食物出產容許檢查細則自行廢止。
縣級以上當地食物藥品監督處理部分施行食物出產容許檢查,應當遵循食物出產容許檢查公例和細則。
第九條 縣級以上食物藥品監督處理部分應當加快信息化制作,在行政機關的網站上發布出產容許事項,便利央求人采用數據電文等辦法提出出產容許央求,行進辦事效率。
來源:http://www.xingkong07.com/news312260.html
時間:2020-01-07 16:04:00